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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列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一、前言
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急剧增加。据报道,1996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总计达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1] 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销等问题。其中,欺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为上一年的137.9%。[2] 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在近几年里大大地激励了被称作“打假运动”的反欺诈斗争。适用这一规定的案件大量出现。在街头巷尾、新闻媒体、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
当然,这仅仅是开始。要使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得到更有效地运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进一步发展,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澄清。为此,与澳大利益的经验尤其是与澳大利亚《商业法》(Trade Practices Act)第52条进行比较,是值得尝试的。[3]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条文如下:
第52条 (1)企业不得在贸易或经营中实施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
(2)本节以下条文中的任何语句,均不得被推断地视作对前款之一般性规定的限制。
本文以下将首先介绍几个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有关的案例,然后提出若干法律问题,采用比较的方法加以分析,最后在结语中提出一些评论意见。
二、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案例
1.王海打假案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还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4]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5]
相反地,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支持王海的举动。他们指出,“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应当被看作是消费者。他们认为,“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有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还有人认为,不能把索赔者的所得说成是不当得利,因为这种索赔是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的,况且,索取赔偿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劳务和费用。[6]
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结果,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7]
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
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一位青年学者,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友根,写了一篇论文对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进行了评析。[8] 他提出了据认为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个问题:第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获得消费者保护法的补救?第二,被告推销该商品的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第三,在原告得知实情的情况下,被告的这种方式是否仍然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因而能够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而另一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3.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 何山是法工委的官员,参加过消费者保护法的起草工作。1996年4月,他在经营名人字画的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画。这两幅画,一为独马,一为群马,是作为已去世的国画大师徐悲鸿先生的真迹出售的。一个月以后,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在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两幅画为临摹仿制品,被告有欺诈行为,故责令被告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双倍赔偿。[9]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也引发了许多讨论。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在会上,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原意再次成为中心话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指出,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含义不应作狭义的限制性解释,“消费者”一语按其原意不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10] 他主张,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被视作是消费者;至于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家广根据他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他认为,只要商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则在所不论。[12]
宿迟先生对“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的观点作出了回应。他指出,商家对其所经营的商品,在进货时有认真审查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在主观上至少属于放任态度,应被认定为故意。[13]
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
1997年3月,薛萍在燕莎友谊商城购买了3尊秦始皇兵马俑。几天之后,她得知该兵马俑为仿制品,遂与商城进行交涉,要求按售价的一倍赔偿。遭到拒绝后,她以该商品没有任何足以表明其为仿制品的标示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商城提出反诉,称原告在购买这些秦俑时已明知其为仿制品,其购买的目的是要获取双倍赔偿,因而构成欺诈行为。法院认为,原告本应知道她购买的这批货物不可能是真品,因为秦始皇兵马俑是国家禁止市场交易的珍贵文物。也就是说,正常的消费者在卖主既没有说明真相但也没有称其为真品的情况下,都应该意识到该货物是仿制品。另一方面,法院也认为,被告本应通过明示该秦俑为仿制品而对商品性质作出严谨、明确地表述,从而使任何人都不致发生误解。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予退货,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14]
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法律分析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在一些主要方面至今尚无定论。人们已经发表的许多各不相同的见解当然很有价值,但大多数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况且,我们应当意识到,我们所要作的并不仅仅是解释法律,而且是改革和发展法律。
就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言,我要指出的是,在围绕以上案件所进行的讨论中,有一个重要的东西被忽略了,这就是该条文的性质,这本应成为论证推理的出发点。
1.性质和目的
在中国,人们已经公认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而且,它是中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15] 众所周知,在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从未被承认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我国的《民法通则》追随了这一传统,因而在该法中见不到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据认为,原则上,“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因此,“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16] 但是,有些民法学者坚持认为民事责任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通过制裁,遏制不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补偿,对受损害的权利加以补救。[17] 这一观点为承认惩罚性赔偿留下了余地。 这里要提到另一个因素是当今中国在“借鉴外国经验”中对各大法系的兼收并蓄态度。我们毫不犹豫地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它符合我们社会的需要,而不管它是否与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相一致。而且,我们是按照我国的社会条件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因此,我国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与普通法系的惩罚性赔偿也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在普通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这通常是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欺诈)于补偿性赔偿金之外适用的。“它不仅宣示了法院对被告行为的不认许,而且意在制止他重犯这种行为,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地制止其他人效法这种行为。”[18] 科处惩罚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19]
但是,在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除惩罚和制止外)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20] 根据中外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经验,这种鼓励对于惩罚和制止的目的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我们知道,在现代市场中,销售假货和实施欺诈行为的事件众多而分散。首先,由于这种行为发生的高频率,销售假货或者欺诈的提供服务的行为不仅是对个别消费者的私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的侵犯。在中国,消费者权利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而不是单纯的私人权利。所以,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对这种行为,法律应采取特殊手段来加以治理。 其次,由于这种行为的分散性,便存在一个“责任机率”问题。也就是说,在实践中,有大量的消费者基于种种原因而放弃了他们的请求权,这样,行为人因其不法行为而支付的成本便大大低于他们由此获得的利润,实施这种侵权行为便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勾当。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可以提高行使请求权的案件数量和单个案件的赔偿数额,使“责任机率”上升,从而使不法行为人感到无利可图甚至反受其害。这样,就可以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 立法上采用惩罚性赔偿所考虑的另一个因素就是请求人的成本。在法律实践中,受害的消费者所获得的补偿性赔偿金往往低于他们的实际损失。有一些成本,如为进行追索所付出的费用和时间、耗费的精力以及蒙受的焦虑等等,也很难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补偿。这就是许多消费者不愿认真对待其权利的一个原因。惩罚性赔偿可望为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即使有人获得高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这也不能说是不公平。这种收入可以被视作对他的打假行动的奖励,因为这种行动不仅对他自己有利而且对公众有利。这可以看作是“令售假者资助打假”的政策。 从表面上看,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有很大的不同。正如福克斯(Fox)法官所指出的:“它并非旨在创建责任;更确切地说,它是要建立一种行为规范,凡不遵守此规范者将承担本法的其他条文或者一般法律所规定的后果。”[21] 但是,同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一样,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与之有关的的案件逐年上升。[22] 在笔者看来,该条文在实践中之所以行之有效是由于它的两个特点:第一,根据有关的解释,第52条是受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支持的。正如福克斯法官所说:“公认的概念,例如关于欺诈和出售假货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人们多年以来对它们作出的分析,可被证明是有助于依据第52条的案件的判决。”根据普通法,“在被告的行为是他为自己获取利益而故意为之,而这种利益可能大大超过他可能付给原告的赔偿的情况下”,法院有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自由裁量权。[23] 第二,第52条中的行为规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按照澳大利亚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意见,“第52条没有一定的界限。”[24] “鉴于消费者保护构成第52条的核心,高等法院拒绝对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划出明确的边界。”在这样的体制下,人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因而对欺诈行为的有效的惩罚和制止是能够实现的。
2.适用范围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范围显然不应当被限定为“购买并使用者”。购买者的动机并不是适用该条文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无独有偶,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据说,该条所关心的是企业对人们实施的行为,而他对这种的行为的唯一要求就是该交易必须具有贸易或商业的性质。[25] 至于与企业交易的人,探究他们是否为消费者是毫无意义的;事实上,在该条文中根本没有出现“消费者”的字样。
的确,正如在上述案例中一些法官和学者所指出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不可被解释为对第49条适用范围的限制。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第2款似乎也包含了同样的意思。该款表明,商业法对于援引其他条文的语句对该条第1款进行随意解释的做法保持着戒备状态。
在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一案中,法院以原告“具有一定商品知识”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是非常奇怪的。如果法律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同假货作斗争,它当然不会排斥那些具有进行这种斗争所必要的商品知识的人。难道法律预期那些对商品一无所知的人有能力与售假者对簿公堂吗?这使笔者想起了英国法官在侵权行为法历史上有名的“蛋壳脑袋”案件中创立的一项规则:“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认识,以其所见者为限(The tortfeasor must take his victim as he finds him)。”[26] 这意味着,不法行为人没有资格对他的受害人吹毛求疵。显然,一个欺诈行为不会因为它被识破而变成正当行为。
3.对行为的定义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关键词是“欺诈行为”。与此相类似,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以“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为核心,这一用语似乎经过了更为仔细和精确地推敲。现在让我们来讨论一下与“欺诈行为”的含义及其应用有关的一些问题,同时与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经验作一些比较。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2条中,“欺诈消费者行为”被定义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了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一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参照引用。这里有若干要点需要加以澄清。
(1)行为的检验方法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和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的方法检验和认定,即根据商家在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处罚办法第3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其中包括:(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3)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4)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5)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6)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等等。当然,还有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的行为,这些规定在该办法的第4条中。在实践中,所有这些行为都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
可以发现,澳大利亚法院在适用商业法第52条是也采用了客观检验法。法官们认为,“某一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需要根据关于该行为及其关联事实与情况的证据来加以确定的事实问题。不论行为是否可能产生误解,只要所有的这些情况表明它包含或传达了错误的陈述,它就可以被归入第52条所称的误导。”[27]
(2)行为的结果
按照中国民法,从理论上讲,“欺诈行为”的概念有别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后者是指受害人的行为,而前者指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后者是由前者引起的。所以,在确定欺诈行为时,实际结果并不是必要条件。
虽然处罚办法第2条含有“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字样,这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只要商家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且足以给他们带来某种不利益,它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规定更为直接地表达了这种观点。“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这一提法本身就表明,“没有必要证明争议中的行为实际地使人上当受骗或者发生误解”。[28]
(3)主观要素
按照中国民法的概念,欺诈行为包括两个要素,一个是客观要素,另一个是主观要素。客观要素是指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如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实情。主观要素是指实施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时的故意。如果一个人知道他的陈述或隐瞒将会损及他人而立意为之,就构成故意。
就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而论,主观要素是否为必要的问题是值得研究的。法学界有些人士认为,商家进货的疏忽大意应当被认定为故意。这种说法既不确切也无必要。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政策,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这种责任可以由特别法规定,而消费者保护法就具有特别法的性质。[29] 所以被控售假者的主观状态是无需考虑的。
澳大利亚法学家在解释商业法第52条时持有同样的观点。正如R·米勒(Miller)教授指出的:“依照第52条,被告的内在意志是无关紧要的。需要关注的仅仅在于该行为是否有误导性或欺骗性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如果一家企业被控在陈述过去或现在的事实中违反了第52条,该企业的意志状态是没有意义的,除非该陈述包含了该企业的意志状态。是否违反第52条取决于该陈述是否在事实上包含或传达了虚假的含意,而不取决于该企业的意图或信念。”[30] 福克斯法官指出:“故意不是必要的要素。……这种侵权行为更为客观,但是,在这里适用假设的理智之人的概念并非十分正确。一个人看着观众,或者他们中的一部分,……问他们该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或欺骗性,但要提出的问题并不单单是他们(或者他)已被误导。该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由法院决定的问题。”[31]
4.请求人的主观状态
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保护案件可以被看作是个别经营者与全体消费者之间的案件。可以恰当地说,特定请求人的主观状态并不影响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影响其适用的不过是经营者行为的客观状态。也就是这样一个问题:该行为是否已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这一点是在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如果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构成欺诈;即使特定请求人为“知假买假”仍是如此。反之,如果它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不构成欺诈,即使该请求人确实发生了误解也是如此。
这一观点已经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用,前面所述的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一案就是一例。从这一案件中可以归纳出来的处理方案是,如果经营者的行为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但是可能使个别人发生误解,就不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这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32]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其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各方当事人应当将其由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至于因该行为所致损失的承担,则取决于当事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状况。如果经营者有过错并且他的行为是损失发生的必要条件,即使它不是请求人发生误解的充分条件,他也应当支付补偿性赔偿;反之,则应由请求人承担自己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他们就应按照其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澳大利亚的经验可以为上述观点提供支持。米勒教授在一些判例的基础上总结说:“一个陈述,如果被任何正常的人在听了之后都不会当真,而某个愚蠢之人竟受其误导,对此应如何处理?一方面,对违反第52条的检验方法是客观的,普通法上的‘理智之人’检验法显然并不适合。另一方面,虽然请求人事实上受误导,但一般的理智之人在听到同样的陈述时却不会受误导,这样的情况也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对第52条的违反。”[33]
5.因果关系
一个经营者,如果他的行为足以误导那些具备正常注意的一般消费者,则他不得以请求人的故意或者疏忽作为抗辩。另一方面,如果经营者尽管有言辞不实或者据实未报的情节,但其行为还不足以误导具备正常的注意的消费者,那么,他就不能被认定为构成欺诈。在这种情况下,因过分疏忽大意而陷于误解的人不应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保护。这里所包含的法律政策是,经营者的风险应当被限定在他们应该和能够预见并防止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的范围之内。
在澳大利亚,“在许多案例中,法院曾考虑应如何处理引起未尽合理注意而陷于误解者的地位。”[34] 例如,在一个涉及名称相同的餐馆的案件中,弗兰克(franki)法官表达了“过分愚蠢之人”不应受保护的观点。[35] 还有一个案件,其中有一位初级律师被认为是信赖了一份买卖合同所附的误导性的规划证书。在该案中,法院指出:“或许可以设想,在一个案件中,请求人是如此地疏于保护自己的权益,以致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即被控陈述在当时情况下并不是他订立合同的真正诱因。在这样的案件中,虚假陈述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素已经因请求人过失的介入而被切断。”[36]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商业法第52条中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证明被控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负担是由原告承担的。正如澳大利亚法院指出的:“若要索取赔偿,请求人必须证明被主张已蒙受的损失或损害是‘基于’违反该法的行为。”[37]
与此相比较,在中国,依照消费者保护法提出请求的人通常不承担这种负担;他只须证明自己在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已经为获得商品或者服务支付了价金。关于实际损失或者损害的证据通常是不必要的,因为双倍赔偿可能已经足够。当然,请求人可以获得超过双倍价金的赔偿,只要他能够证明自己确实蒙受了数额超过双倍价金的损失或损害。根据民法的原则,受害人有权就实际损失或损害请求充分赔偿。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尽管这种途径不如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提供的途径来得便捷。
四、结语
毫无疑问,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特别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因此,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来说,民事责任制度中有关规则的协同是不可或缺的。这也许是困难的,因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歧异要通过法律解释甚至通过法律改革来弥合。另一个问题是,许多法官习惯于将民法的一般概念适用于当下案件,而常常忽略待适用的特别法规的规定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政策。所以,应当更加经常地运用案例研究,并改进案例研究的方法。例如,由于大陆法系传统的思维方法一般是演绎法,在解释甚至创造法律规则方面,中国的法官不象他们的澳大利亚同行那样的活跃。由此不难理解,在澳大利亚,对商业法第52条的解释总是来自司法实践,而相反地,在中国,对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大多出自学术研究。
(原载《法学》1998年第3期,P. 22~28。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6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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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我留过长发爱过烂人@ | 我做过痞子爱过美人@
17、光着脚丫的姑娘可以让人背 | 身无分文的少年只能独自悲
18、| 妖精妖精,还我爷爷! | 爷爷爷爷,还我妖精!
19、走路外八字的女汉子 | 走路内八字的男妹子
20、少女凉夏袭长裙落地 | 少年深秋身礼服侧身
21、败过输过姑娘我何曾怕过- | 伤过疼过大爷我何曾退过-
22、你以后的男朋友肯定很帅i | 喂喂喂你那么自恋干嘛啊i
23、孤独成瘾@ | 久病成欢@
24、爱我多少i | 取决与你i
25、腹黑男神ㄣ | 倾城女神ㄣ
26、不曾离开i | 满是深爱i
27、她好耀眼i | 他会发光i
28、拥者不弃i | 物是人非i
29、命里有你i | 心中爱你i
30、你的模样i | 我的心脏i
31、痴情马子@ | 薄情凯子@
32、耿耿于怀、| 念念不忘.
33、深爱不弃i | 久爱不腻i
34、忽而今夏。 | 止于今冬。
35、懂与不懂i | 爱与不爱i
36、缘来如此i | 不过如此i
37、锥心爱人、| 亡命爱人.
38、当初遇你! | 现在与你!
39、衬他心欢 | 囚她心凉
40、晚安爱人 | 早安情人
41、八千海里 | 顾你一世
42、何所冬暖 | 何所夏凉
43、゛她的王 ゛他的妃
44、衬他新欢 | 囚她心凉
45、绅士风度i | 淑女气质i
46、说给谁听i | 说给我听i
47、你若安好~ | 便是晴天。
48、好久不见i | 别来无恙i
49、爱不深藏@ | 情不久葬@
50、炫迈持久△ | 久到离谱▲
51、有你心安i | 无你心乱i
52、安于他命。 | 入于她心。
53、八千海里|顾你一世
54、红了眼眶i|笑着原谅i
55、结发之情|断发之殇
56、西城凉筑|古树旧城
57、予我心安|与你心弦
58、深爱之人|久伴之魂
59、你别回头|逆向逃跑
60、不曾离开i|满是深爱i
输入姓名定制情侣网名41、听风与我讲你 | 故事和你待续
2、黑色寂寞— | 白色孤单—
3、你心难暖 | 我心难安
4、周期乱掉 | 生理需要
5、万人中心 | 你会发光
6、ぺ说、想你つ | ぺ说、念你つ
7、青衣居士 | 红袖佳人
8、你的温柔 | 你的借口
9、夜寒影对 | 梦暖情双
10、妃亦君所属゛ | 君亦妃所爱゛
11、青山灼灼 | 星光杳杳
12、森眸 | 与鹿
13、北葵向暖。 | 南栀倾寒。
14、不言离魄 | 莫道销魂
15、陪你笑i | 陪你闹i
16、看世事无常 | 看沧桑变化
17、生别离 | 永别离
18、朝花拾 | 夕阳落
19、小竹马i | 大青梅i
20、小兔几 | 大萝卜
21、你在我安 | 你拥我暖
22、你真美 | 你真帅
23、肆意挥霍 | 染指流年
24、遇见。 | 预见。
25、吾本无望兮 | 我会陪着你
26、吃泡面爱喝汤 | 喝酸奶舔瓶盖
27、躺在地板上 | 捂着唱片机
28、记得梦见我 | 今晚梦里见
29、深海溺亡 | 孤城湮灭
30、久溺深海!冷不冷 | 孤独成性!怕不怕
31、眉间缘 | 手心茧
32、左手倒影 | 右手年华
33、老去的故事 | 远去的名字
34、杜子滕 | 大姨妈
35、天若有情天亦老 | 抢我对象得早
36、北岛 | 南巷
37、北冥有鱼 | 南海有鸢
38、格式化过去 | 初始化将来
39、男人丢了情 | 女人丢了心
40、ぎ听影雨谢意 | キ醉聆江南意
41、你不在乎 | 我太在乎
42、谁予我拥 | 懂我不言
43、说书人 | 听曲客
44、柠稔— | 愫暮—
45、北城衍夏 | 南城深秋
46、十言 | 九妄
47、老街路词 | 时灯酒茶
48、长发为君留 | 梦寻千古香
49、长街听风 | 听风说你
50、祈风 | 挽筝
51、北轨阳葵 | 南岸青栀
52、照顾我 | 我会的
53、久爱不腻 | 深爱不弃
54、南巷清风 | 南街浊酒
55、沙皒的爱 | 乐皒的宝
56、嘴硬是你 | 心软是病
57、不高不帅不是富二代 | 不靓不美不是万人迷
58、内伤已逝 | 光年之外
59、病央怨侣 | 情深病侣
60、只为一人 | 终其一生
61、人不轻狂枉少年 | 人不嚣张枉青春
62、倒一勺时光 | 换一勺泪光
63、顾本无源i | 荣归顾里i
64、蒹葭苍苍 | 白露为霜
65、地狱 | 天堂
66、半疯° | 半颠°
67、一只招财喵 | 只旺福狗
68、雨中漫步 | 陪雨哭泣
69、久居他心 | 温存我心
70、灼峙 | 焚屿
71、像慵懒病猫 | 像温柔野兽
72、校园情侣 | 社会夫妻
73、庭前暮雨过 | 坐听松风寒
74、迷恋你的温柔 | 贪恋你的存在
75、喂着老猫 | 抿着凉茶
76、—白衣衫。 | —蓝布鞋。
77、醉酒笑红颜リ | 醉酒为君笑リ
78、时间是把杀猪刀 | 时间是把猪饲料
79、西城凉筑 | 古树旧城
80、清明 | 河图
81、青楼美人。 | 青楼常客。
82、片段 | 细节
83、薄荷加冰凉不凉 | 柠檬加醋酸不酸
84、一弯小桥朱唇笑 | 一抹小溪眼眸娇
85、着迷? | 迷?
86、等来年 | 秋风起
87、肆意妄为 | 无法无天
88、他。 | 她。
89、墨染成画 | 执念如花
90、余生常欢喜 | 书里有桑木
91、一生为她i | 一世为他i
92、非君莫嫁 | 非卿莫娶
93、烟味衬衫 | 酒味裙裾
94、遇花姿 | 见花痴
95、暖若安阳 | 安之若素
96、寻一枝红萼 | 寻一缕梅香
97、食绻 | 溺败
98、拥紧我? | 紧拥你?
99、听书人。 | 拾梦人。
100、彪了了 | 傻丢丢
101、南人旧心 | 北人久情
102、蝶恋花花开四季 | 风追月月明年年
103、留声机 | 老唱片
104、南乔几经秋 | 北海几吹夏
105、天真 | 无邪
106、北街末雨 | 南巷初晴
107、我在原地 | 等你归期
108、小乖猫 | 大主人
109、始于初见。 | 止于终老。
110、浅陌兮 | 陌迁离
111、酷似你祖宗 | 傲似你祖宗
112、太阳与光 | 城市与海
113、南烟起 | 北风吹
114、一生嚣张 | 一生冷酷
115、椿兮如梦 | 湫兮如风
116、叶落山空 | 妆成戏罢
117、肉包鱼子酱 | 糯米小汤圆
118、薄暮流云 | 拂晓浅霞
119、独衬心酸 | 独拥深暖
120、辣条董事长 | 薯片创始人
121、等风来 | 听风说
122、因为喜欢 | 可迎万难
123、◇韩小默 | ★左小夏
124、别动。 | 站着
125、八盏烛光 | 九缕轻纱
126、清酒暖心 | 烈酒醉人
127、笙于南 | 墓于北
128、你真是一朵奇葩 | 我就是一朵奇葩
129、夏雨倾城 | 北港不夏
130、雾失楼台 | 月迷津渡
131、摆渡 | 拾荒女
132、老轮船 | 旧船票
133、天冷致病 | 心冷丧命
134、空城无嗳 | 他城他嗳
135、半疯癫i | 半痴狂i
136、思无邪 | 柒无色
137、旧城已空 | 伊人未归
138、柠檬苏打 | 泡沫奶茶
139、徒手敬岁月 | 安稳度余生
140、搀扶到老 | 风华正茂
141、笑谁来看 | 哭谁来疼
142、习惯ペ宠着你 | 习惯ペ被你宠
143、我想抱你大腿 | 我一脚踹你
144、眼底星。 | 眉间月。
145、ゆ土豆丝 | ゆ萝卜丝
146、浓烈相守 | 淡淡相依
147、挽歌渡临舟 | 浮生醉清风
148、不酒 | 久心
149、八千海里 | 顾你一世
150、故事未完 | 未完待续
151、玉蝴蝶 | 玉玲珑
152、浮笙? | 简笙?
153、刺激子 | 刺激
154、午夜离歌 | 凌晨情歌
155、你是铅笔 | 我是铅芯
156、旧人不覆i | 良人未归i
157、猛风中碰杯 | 风高也奉陪
158、狂的.像风 | 傲的像豹
159、抚琴魅人心 | 执笔绘倾城
160、山河永寂 | 容华谢后
161、南橘短夏 | 北栀深秋
162、丫头、就这样恋 | 小子、就这样爱
163、小子别嚣张 | 姑娘别自大
164、小傻瓜好可爱 | 小笨蛋傻乎乎
165、微风不燥 | 时光不老
166、我娶你 | 我嫁你
167、三分霸气 | 七分温柔
168、秦筝缓弦歌° | 清笙唤漓人o
169、老旧的课本 | 发黄的信件
170、深爱不弃 | 相伴不腻
171、你是、莪的唯一 | 莪是、你的牵挂
172、老衲家的笨姑娘 | 贫尼家的傻小子
173、颠沛流离的爱 | 支离破碎的伤
174、青灯古酒 | 白衣煮茶
175、听风说 | 等风吹
176、西城凉筑 | 古树旧城
177、听风说他 | 听雨诉她
178、迷了前世 | 醉了今生
179、旧言虐心 | 旧话暖心
180、我的情敌是校花 | 我的习敌是学霸
181、陪你到老 | 陪她到终
182、南辕北辙。 | 殊途同归。
183、情定三生 | 缘定三世
184、世态炎凉 | 人模狗样
185、古巷i | 旧街i
186、如若爱我 | 请抱紧我
187、只想念 | 只挂念
188、深海还蓝 | 太阳还暖
189、瞎眼爱烂人 | 醉酒忘初衷
190、酒话醉人 | 情话烫心
191、爱妃接旨。 | 本宫没空。
192、引火 | 扑湾
193、有你就好 | 一切都好
194、╭陪你寻找幸福 | 和你倾听浪漫╮
195、菊花也是花 | 也是马
196、猫街少女 | 黑巷少年
197、杀掉曩昔 | 毒未来
198、韶光不复 | 流年浮生
199、画卿颜 | 慕君年
200、执念一世 | 终生无悔
输入姓名定制情侣网名51、鬼缘 | 魔缘
2、书生 | 狐仙
3、别犯傻 | 别
4、陪你看月亮 | 给你摘星星
5、萝莉盟主 | 硬汉教头
6、良药 | 忠言
7、旧人 | 烦人
8、路人甲 | 过客乙
9、傻瓜 | 呆瓜
10、冷 | 热
11、枕一星河 | 观一山海
12、魔界小公主 | 仙界小王子
13、一晚寒风 | 一早旭日
14、池归鲤 | 林归鹿
15、花有名主 | 草有名主
16、三分拽℃ | 七分怂℃
17、没有野心 | 只想要你
18、陪你到日出 | 陪你到日落
19、齿印 | 唇印
20、红袖佳人 | 青衣居士
21、偏执怪人 | 爱笑傻子
22、春华秋实 | 夏炽冬雪
24、清茶与风 | 白茶与酒
25、喂,在? ζ | 嗯,在.
26、长裙 | 白衫
27、脏话和酒 | 情话和狗
28、甜姬 | 毒妃
29、十分美丽 | 九分帅气
30、走心 | 动情
31、小 | 春
32、相思 | 红豆
33、一壶清酒 | 一身尘灰
34、猪猪女孩 | 蠢蠢少年
35、公子 | 佳人
36、爱与懂 | 伴与久
37、不弃生 | 不离涅盘
38、想象丰满 | 现实凄惨
39、我爱你 | 我碍你
40、公主的谎言 | 王子的欺骗
41、镇魂 | 封灵
42、亲不见 | 爱无心
43、我是谁家的小傻瓜 | 我家的小傻瓜丢了
44、抱抱熊 | 熊抱抱
45、日落 | 月起
46、风月人世间 | 世间红尘客
47、猫系小妹纸 | 萌系小妹纸
48、待君归 | 君不归
49、您可爱的妻 | 您酷炸的夫
50、高风亮节 | 高山流水
51、贪恋你的笑 | 依恋你的好
52、萝莉驯养师 | 正太驯化师
53、闻梵音 | 听道语
54、橘妹 | 橘弟
55、霓裳羽衣 | 金弋铁马
56、仰望星空 | 仰望晴空
57、优质男友 | 优质女友
58、早 | 晚
59、刚好钟意 | 恰好喜欢
60、小可爱 | 小恶魔
61、无法拒绝 | 无法抗拒
62、Cool哥 | Cool妹
63、公主殿下 | 男仆阁下
64、贪恋你的笑 | 渴望你的笑
65、清茶 | 淡水
66、嗜血女王 | 混血魔王
67、一眼心动 | 两眼沦陷
68、一派天真 | 一生热爱
69、早睡 | 早起
70、软声 | 硬气
71、抿嘴 | 嘟嘴
72、温 | 凉
73、几孤风月 | 月落八荒
74、饥 | 饱
75、大坏蛋 | 小笨蛋
76、小可爱 | 小软萌
77、酒猫 | 醉鱼
78、小傻子 | 大智障
79、小仙女 | 大帅比
80、鸡爪子 | 猪蹄子
81、唇角谎言 | 耳畔密语
82、大眼子 | 大蹄子
83、热闹 | 冷清
84、陈独秀 | 没你秀
85、霸道总裁 | 温柔秘书
86、唐长老 | 白骨精
87、极品家丁 | 绝世佣兵
88、日思 | 夜想
89、揽月 | 捉鳖
90、旧模样 | 旧年华
91、情字误人 | 爱字害人
92、笨猪 | 白菜
93、遇 | 逢
94、文艺流氓 | 斯文败类
95、美人 | 才子
96、乔妹 | 周郎
97、温润如玉 | 霸道如魔
98、爱转角 | 遇见你
99、小骄傲 | 大傲娇
100、莫失 | 莫忘
为什么男人穿衬衣里面要加背心?
谢谢悟空邀请,对于男人为什么要在衬衫里面加背心这样的问题,其实没有标准答案的,可能每个穿背心的男人都各有不同理由吧。
记得80年代末在老家跟师傅学徒,那个时候挑部缝纫机去做上门工,做得最多的就是那种“节约领”,又名“假领子”。可能现代年轻人对这个名称很陌生。主要因为那个时候布料紧张,做不起整件的衬衫,就是做个衬衫领穿在身上,穿这种节约领里面一般都是需要穿个背心的,而且这种节约领更换洗涤也很方便。那个年代穿背心的男人特别多。现在节约领好像已经没有多少市场了,加上很多衬衫的面料也很适合贴身穿,穿背心的反而少了。
我自己也是习惯衬衫里面要穿件背心的,主要是感觉全棉背心吸汗,这种穿着形成习惯了的话,再贴身穿衬衫就很不舒服。而且像在上海这种城市,对于女人来说,穿一件背心出门人家说是 时尚 服装;但对于男人来说,要不就穿T恤或POLO衫出门,虽然光着膀子的背心穿得舒服,也只能在家里穿穿,再热的天出门也必须在背心外面套件衬衫,不然肯定就认为是不文明的表现,影响市容的。
我们也生产加工潮男服装,跟那些卖家交流下来,发现中年男人背心的销量比较好,30以下的年轻人买背心的相对就比较少。这个可能也跟背心的社交功能有关系:在正式场合的话,衬衫里要穿背心的,这是社交礼仪里最基本要求。如果是休闲外出或在家的话随便了,爱怎么穿都行。
当然站在现代人的穿着观来看,个人认为衬衫里面穿不穿背心,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喜好。只要习惯了穿得舒服就行了。当然也不要随意挑战符合公序良俗的眼光。
防止凸点和透点。
毕竟,虽然乳头对于男人来说没啥实用功能也不好看,最多也就是用于区分正背面,但是也不能随便给别人看。
一,防止漏点。跟女的一样,隐隐约约看到衬衣内的黑点很不雅观。
二,舒适。有人说是为了纯棉的吸汗,有人说是为了保暖,各有道理。衬衫的面料为了好看有可能不太亲肤,隔上一层纯棉总是好的。我年轻时也不穿背心,但后来觉得肚皮凉飕飕的,就改成穿背心了。
三,如果是正装的话,要穿带短袖的内衣,不要穿两道杠的。要说会半透出内衣形状不好,其实两种都会,但反正现在都是那么说。
男人穿背心主要有几点:
1、里面有个背心会吸汗,不至于衬衣贴身上难受;
2、天热的时候,在家里可以把衬衣和短袖外套脱了,背心凉快,不至于露出上面两点和大肚子;
3、天气微凉的时候,背心可以起到保护肚子和后背,不容易着凉;
4、在运动的时候穿背心,凉快、方便、易清洗和易干,还不用像外套那样比名牌美观啥的,让男人觉得更真实和自由。
5、背心能凸显男人的肌肉 和强壮!
这么多理由够了吗?
背心,背心是什么东东?
现在出去瞧瞧?
还有人穿背心吗?
要有也是老大爷,直接套件背心出来吧,摇个蒲扇。晃悠晃悠的乘凉。
衬衫里面套背心,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是防止露点。当前白衬衫多是薄透露,男人身上不雅的地方,都会露出来。弄个背心罩上,避免尴尬的局面出现。
二是撑撑门面。男同胞体格健硕的不多,骨瘦如柴的排骨,不好意思展现。就在里面弄件背心,好歹也可以加一层掩饰。
三就是吸汗隔离脱衬衫时起作用了。
西城人靠谱的说两句,现如今夏天穿衬衣的都很少了[灵光一闪]公司职员,银行职员除外[灵光一闪]一件带领T恤衫,圆领T恤衫就是一个夏天[赞]只有施瓦辛格那个大傻子,才把背心穿在里面[撇嘴]
可能是怕露点吧(捂嘴笑)
其实最主要的功能是防止出汗湿透衬衫。穿着湿透的衬衫见人无论何时都是不礼貌的,特别是在面试,见客户和约会这些事情上,毕业生都是夏天毕业,面试的时候尤其注意。
**姐的哥哥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会在里面穿一件背心,最重要的是他有点胖,就2百多斤吧,出汗比较大,衬衣很薄,就很容易露点,这样就很难看了,也会显得不那么礼貌(哥希望你不要看到这个回答,哈哈哈哈撤。。。。。。)
个人感觉穿衬衣里面加背心,可以让人感觉很轻爽、舒服,也很有品味,由于里面贴身的是背心,让衬衣显得很自如,不至于微微活动出汗而让衬衣沾身或贴肉所带来的衬衣扭扯与变形,甚至感觉很不舒服。
衬衣里面加背心,无论是从事某项运动或者是某些劳动,都会让你很自如的投入其中,搞户外活动、劳动等,你就可以直接脱掉衬衣,穿着背心上场,是非常清凉的,为了迎合大众的喜好,背心又是非常的百搭和百变的。穿衬衣+背心其实最主要的功能是防止出汗湿透衬衫及塑形的功能,穿着湿透的衬衣见人无论何时都是不礼貌的,特别是在面试,见客户和约会等事情上,尤其要注意。
如果是夏天,也是可以穿背心的,毕竟容易出汗的人,一旦汗湿了衬衫就很难看了,特别是在异性朋友的面前,别人会觉得你很邋遢。
背心除了能吸汗,背心还能避免男人凸点和漏肉的尴尬,比较壮的男性穿衬衣,把衣服绷得比较紧,而且人的肌肉往外凸,看起来很有型,如果不穿背心,会直接看到男性的身体私密部位,很尴尬,而部分的男性有大肚腩,如果穿一个背心,可以收起腹部的赘肉起到拉紧的作用。
衬衣穿背心的好处非常多,但是在家比较悠闲,而且不是太热,那就看自己心情啦。
有些衬衣会磨皮肤,有时也会磨胸,虽然男人的胸小,但是乳头被磨多了也会痛的,再有就是如果不穿背心,出汗多的时候,衬衣会粘在身上,不舒服,而且容易漏出肤色,不雅观。反正我是习惯穿背心的,当然也有不喜欢穿的,看个人喜好了。正式场合还是要穿背心的,不然容易漏丑哦
一般大多是北方人,尤其是中老年人的习惯,年幼时保暖御寒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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